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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为了加强血吸虫病传染源管理,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我市东荆河河滩、汉江分洪道放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我市东荆河河滩、汉江分洪道放牧(含马、牛、羊、猪等)。禁牧后,沿线广大农户和放牧户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二、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禁牧工作由东荆河河滩、汉江分洪道沿线各地(以下简称沿线各地)负责实施,并将作为血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沿线各地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沿线各地要加强对牲畜放养和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落实措施,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沿线各地要在所涉各村(居)安排一名农业血防管理员负责各自段面的禁牧工作,并落实管理员责任;要在禁牧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者,由沿线各地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违反规定在禁牧地带放牧的,由市农业部门对放养的牲畜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对拒绝、阻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不认真履行禁牧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六、沿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血吸虫病防治意识,自觉遵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严格执行禁牧规定。对积极劝止、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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