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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单位使用如何定性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来 源:仙桃廉政网                  

最近,笔者接触了一则案例:2018年元月,某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黄某(共产党员)为盘活资金、增殖资产,个人决定将公款200万元借给某私营企业,并以该事业单位名义与私营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17‰,期限4个月。5月,该私营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按时归还借款,经与黄某协商,与该事业单位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二年内分期还清本息。对该案性质如何认定,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构成挪用公款罪

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私营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私营企业,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四、构成违纪

黄某的行为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黄某身为共产党员,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私营企业,属于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违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1、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黄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私营企业使用,其目的是为了盘活资金、增殖资产,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黄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3、黄某不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实际损失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该私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按时归还借款,但与该事业单位签订了还款协议,国家利益尚未实际造成损失,故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如果该私营业企业最终不能归还借款或有证据证明该私营企业已经无法归还借款且数额超过30万元,则可以认定国家利益遭受了实际损失,对黄某可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杜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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