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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亲历证据链“微整形”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1日                   来 源:                  

“我认为违纪对象作为企业实际负责人,这种违纪行为属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

“这个案件仍有一些细节需要更加明确,需要补充证据……”

窗外大雾笼罩,室内讨论热火朝天。回想起2018年1月20日参加的市纪委监委执纪审理专题会议,我的心情至今仍难以平静。

这次会议,是市监委成立后的第一次审理专题会议,也是首次邀请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参与讨论,我们纪检组移交审理的一起案件也被纳入了会议议题。针对违纪事实的构成要件、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与会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讨论,指出了我们在证据及违纪事实定性上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的意见。

从2013年进入纪检系统,先后经历了派出改革、派驻改革,自认为工作经验已经比较丰富的我有点想不通,按照过去的搞法不也定了性、结了案吗?

“监委成立后,我们面临着担当多重身份角色、接受多重监督、担当多重责任的转变,必须尽快适应执纪执法新形势,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方向,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收集证据……”市纪委监委领导一番语重心长的告诫,解开了我的心结,也让我感到汗颜。我不由得再次想起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仔细对照查看已收集的证据,确实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就好比一台成功的整形手术,必须要考虑到每一处细节问题。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担当尽责不是一句空话。成为一名能打善战的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和证据观念,经得住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走出会议室,外面的浓雾散了,我心头的“雾”也散了。“重整行装再出发......”我在心底默默为自己加油。(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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