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案双查” 促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来 源:
仙纪发〔2015〕4号
中共仙桃市纪委 仙桃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一案双查” 促进“两个责任”落实的
通 知
各镇(场、园、区)党委、纪委,市属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场、园、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今年是中央纪委确定的“问责年”。全省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座谈会要求,今年问责力度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而“一案双查”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和全省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促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现就严格开展“一案双查”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各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查清违纪违规者的直接问题,又要查清对其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等责任的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以及其他有关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对按照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责任追究。
2、“一案双查”中的责任追究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同步进行。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如责任追究对象超出其管理权限,则报上级纪委处理。
3、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一案双查”中的责任追究案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市纪委各纪检监察室、纪工委查办的重要案件,可提前进行协调。对基层纪委查办的案件,定期开展督办检查。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中,对该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责任追究,或责任追究处理过轻的要进行纠正,对不按规定纠正或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对“一案双查”中的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理,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2011〕27号)、《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鄂办发〔2014〕4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实施责任追究,要认真调查清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对适合从重追究责任、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分别严格按照鄂发〔2011〕27号文件第39条、第40条进行处理。
6、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市纪委不定期对全市“一案双查”中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