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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某市国营电力水泥厂厂长孟某某向该市国土局局长尚某某提出,以该电力水泥厂的名义购买本市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某某以“国营电力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是市领导亲属”为由,指使该市国土局用地科代理科长王某某为孟某某办理某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土地用途由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指使该市国土局地籍科代理科长赵某某违规审批该国有土地使用证。

  王某某在明知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及出让等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为孟某某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及土地出让手续。

  在未获得规划部门批准、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的情况下,经尚某某批准,将该市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市国营电力水泥厂。

  在尚某某不再担任该市国土局局长的情况下,王某某继续帮助孟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后续手续,并收取土地出让金37万余元,契税1.11万元。赵某某在明知该宗土地转让存在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然为孟某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孟某某交纳土地转让费175万元后取得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尚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如实交代问题。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他们的行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635万余元。

  经法院审判,尚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某、王某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孟某某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达63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违纪违法事实来看,作为国土部门“一把手”的尚某某,指使业务科室负责人赵某某、王某某多次违规违法操作,帮助孟某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足见该单位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正因如此,尚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才能罔顾党纪国法,相互勾结,任性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国土卫士”最终沦为“阶下囚”。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从源头上解决国土资源领域的腐败问题,关键是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土地征用、收储、审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堵塞制度漏洞,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要防止滥用行政审批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审查事项和审批环节上网运行的方式,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国土资源等重点领域的以案促改,全面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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