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仙桃廉政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101个罪名解读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典型案例

  A县大型灌溉区管理局因开展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向该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购买了一套共41幅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属秘密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该局供水调度科科长的周某某明知其使用、保管的地理测绘信息系国家秘密,但为了工作方便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上述41幅地形图以及在此基础上修改过的6件同比例尺地形图,从存储光盘复制到其本人工作中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后多次将这台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经相关部门鉴定,上述47件地形图中,36件在保密期限内,密级为“秘密”。

  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司法部门。

  经法院审判,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漫画解读

  

  (四)分析点评

  本案中,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为求工作方便,置保密纪律于不顾,明知手中的地形图属于国家秘密,仍然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使用地形图,给国家安全造成重大风险。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保密工作面临着复杂的情况和更大的挑战,防窃密泄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除了出卖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外,玩忽职守、无知和过失也会导致泄密。对公职人员来说,保密事关重大,这根“弦”须臾不能松懈。当前,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失泄密的风险,人为泄密问题经常发生。

  面对保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涉密单位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要通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保密意识。要加强警示教育,告诫和提醒大家千万不能用手中的秘密去换取个人利益。广大涉密人员要不断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防泄密反窃密的本领,恪守职业操守,严守保密纪律和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鄂州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湖北美术学院影视动画学院

版权所有:中共仙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仙桃市监察委员会
单位地址: 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号 邮编:433000
ICP备案信息: 鄂ICP备050015168